(2015)淮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出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90年12月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已无诉讼的必要。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