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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出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90年12月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已无诉讼的必要。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