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阚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阚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张海军被告阚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阚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建贞人民陪审员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