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1号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升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章方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车墩支行账号的存款3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车墩支行账号的存款3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亚 东代理审判员 莫 少 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