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毛银莲与何瑞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银莲,何瑞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毛银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何瑞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银莲与被执行人何瑞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瑞毛涉嫌刑事犯罪,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42号16-2的房产被四川省泸洲市公安局江阳分局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此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3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