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师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天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