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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苏洁梅、杨冰等与李益广、陆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苏洁梅。申请执行人杨冰。被执行人李益广。被执行人陆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鸣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益广、陆琴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益广、陆琴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陆琴在中国建设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账号:33×××88)的存款302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陆琴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账号:62×××14)的存款15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陆琴在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账号:45×××97)的存款85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