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邱友才与杨万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56号原告:邱友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潘婕,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巍,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邱友才诉被告杨万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友才及委托代理人潘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友才诉称:被告经营板栗购销生意,2012年向原告收购板栗,共计欠原告98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催要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000元。杨万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邱友才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98000元货款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收购板栗,截止2013年8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8000元,并于2013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板栗,尚欠货款98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友才货款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杨万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祥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