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青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宋青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49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新天地家园1号楼公建2楼。法定代表人姚雨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青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青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