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晶与陈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晶,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聂晶。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聂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强于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聂晶办理位于二七区嵩山南路138号2号楼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税费、规费等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