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余强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强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来霜,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40005121519401,出票日期2014年9月28日,出票人浙江歌磊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温州分行永嘉支行,收款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背书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周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道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