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72号原告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刚,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济南华辰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巧英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