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李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8号绿城御园D区11号楼3单元302户的房产由王某和张某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3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