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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邹刚、杜忠贵与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刚,杜忠贵,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64-1号申请执行人邹刚,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忠贵,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789号新华都万家城第17栋1802房。法定代表人宋爱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刚、杜忠贵与被执行人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邹刚、杜忠贵支付租金138720元及水电费11875.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66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22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748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圆梦木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