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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吉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吉,王新娟,王耀忠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33号申请人王春吉,男,1956年3月31��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新娟,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耀忠,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春吉、王新娟、王耀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春吉、王新娟、王耀忠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彭文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账号:6228480262897706210)内的存款本息,归甲方王春吉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