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鸿彬与王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彬,王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陈鸿彬,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志高,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彬与被告王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鸿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陈鸿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