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某某中学诉刘某、第三人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中学,刘环,景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环,男,汉族。第三人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中学诉被告刘某、第三人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