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不家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家,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冠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13时许,临高县公安局波莲派出所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通过手机与被告人王某家联系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王某家携带1包毒品窜到临高县波莲镇波莲墟李某某附近的小巷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该人员。当日16时,波莲派出所再次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联系被告人王某家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王某家再次携带1包毒品窜到临高县波莲镇波莲墟李某某附近的小巷里,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该人员时当场被埋伏在附近的民警抓获,从被告人王某家身上缴获手机1部和人民币80.5元,扣押王某家贩卖给该工作人员的1包毒品。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临高县公安局送检的2包可疑物品净重0.1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家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家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14日中午13时许,我和朋友在波莲墟吃饭时有一人用手机联系我购买毒品,我和该人约好在波莲镇波莲墟李某某附近的小巷里交易,后我窜到该地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他,当天中午16时许,该名男子又用手机联系我购买毒品,我们又约好在波莲镇波莲墟李某某附近的小巷里交易,后我在该地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该名男子时,被埋伏在附近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我身上缴获人民币80.5元、手机1部和交易后的毒品1小包。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根据工作安排,2013年5月14日13时多许,我带领我所的林某、符某等人到波莲镇波莲墟农贸市场至文化馆李某某茶店附近守候,并由林某化装成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家购买毒品,第一次王某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林某,当天16时许,我们又安排林某电话联系王某家购买毒品,在李某某茶店附近,林某用80元人民币与王某家购买一包毒品,随后,被我埋伏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王某家身上扣押手机一部、人民币80.5元。3、证人林某、符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同证人曾晋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4、临高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家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家出生于1979年4月16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3)888号、889号证实:被告人王某家第一次贩卖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0.09克;第二次贩卖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0.0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此外,还有两份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家目无国法,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法纪,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二、缴获被告人王某家手机一部、人民币8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莫正贤人民陪审员 方日东人民陪审员 方云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大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