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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与李宝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李宝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法定代表人李洪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慧,该公司工伤管理员。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江,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谢新玲,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工矿业公司)因与李宝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同工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杰慧、刘杨,被上诉人李宝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新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传茂审判员  韩继成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