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与杭州惠童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杭州惠童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47号原告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艳。委托代理人朱良、陈芳红,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惠童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龙涛。委托代理人施丽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惠童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惠童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惠童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武汉市世纪星礼品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