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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海兴县公安局张会亭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霞,海兴县公安局张会亭派出所,孙秀丽,高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秀霞。委托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城关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兴县公安局张会亭派出所。负责人李洪亮,任所长。第三人孙秀丽。第三人高海银。原告李秀霞不服海兴县公安局张会亭派出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沧海公(张)行罚决字(2014)031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霞以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秀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霞承担。审判长  曹传宝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