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耀峰与东营生金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峰,东营生金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12号原告王耀峰。被告东营生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孟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峰诉被告东营生金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耀峰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