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吉首市阳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晚枝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晚枝,吉首市阳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晚枝,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泽全,男,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首市阳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河溪镇阿娜村。法定代表人杨长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花,女,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红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贺晚枝与被上诉人吉首市阳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贺晚枝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晚枝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泽全,被上诉人吉首市阳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长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恩花、姚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退给上诉人贺晚枝。审 判 长 李华华审 判 员 曾浩恒代理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贻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