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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建国诉张艳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张艳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杨建国,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艳艳,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张艳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