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建国诉张艳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张艳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杨建国,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艳艳,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张艳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