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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金承国与衣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承国,衣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金承国,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延吉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承国诉被告衣建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承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承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承国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朴贤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