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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执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尚占江借款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执字第37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执行人尚占江,男,1981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尚占江在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储蓄所的账号00000094925996660013内的资金100000元及账号62299116600461900内的资金25000元。现资金已扣划并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占江在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储蓄所的账号00000094925996660013及账号62299116600461900内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