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关海涛与何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何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关XX,男。被告何XX,男。本院在审理关XX与何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关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XX撤回对何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XX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