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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志新审 判 员  王书润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