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赵亮、赵开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亮,赵开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金顾路(原固梅路6号丝绸印染厂),组织机构代码08220746-9。法定代表人:甘玉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赵亮,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赵开应,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认为: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亮、赵开应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