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钟朝鹏与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鹏,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钟朝鹏。被告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梅。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朝鹏诉被告上海哆趣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朝鹏,被告哆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雪梅、委托代理人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朝鹏诉称,2014年11月9日,原告因饲养的宠物猫萌萌排尿困难,托朋友沈培带萌萌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处的窦医生给萌萌做了X光、血常规和生化等一系列检测后,诊断萌萌没有结石,并给萌萌连续3天药物注射治疗(11月9日至11日),被告一共收取了700元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日注射结束后,被告没有告知之后的注意事项或要求复诊。11月19日,原告发现萌萌的病情反而加重,发展到每次只能尿出一两滴尿液甚至没有,于是原告在当晚7点和沈培一起再度到被告处。被告处的窦医生又给萌萌做了一系列检测,然后诊断需要立即给萌萌做导尿手术。在此过程中,窦医生从未征询原告或沈培的意见,对萌萌病情的询问也是简单搪塞,且窦医生的表现令人担忧,单单采血的过程,在两个助手的协助下仍需两次才成功,且令萌萌处于近乎发狂的状态。之后窦医生给萌萌做了全麻醉,随后进行导尿。但在手术过程中,原告在手术室外两次听到萌萌的惨叫。当晚9点多,窦医生告知原告导尿失败,因为萌萌的尿道完全被细沙状的结石堵得死死的,故窦医生给萌萌做了膀胱穿刺。随后,窦医生带原告到手术室,演示导尿管只能插入尿道2mm左右便无法继续插入,窦医生称其已用了两根导尿管,但尿道已被细沙状的结石堵死,再试也不可能成功。而穿刺的结果是小半杯尿液。虽说是全麻,原告却看见萌萌睁着大大的眼睛,且两度想要呕吐。此时窦医生告知,由于导尿已不可能成功,只能选择做造口手术,即放弃猫天生的尿道,另外再造一条,手术费用约5,000元,若不做造口手术,猫将因无法排尿而被憋死,避免痛苦的办法唯有安乐死。原告追问后才知,该造口手术的成功率仅五成,且会对猫未来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原告当时无法抉择,窦医生便让原告回去考虑,同时又再收取了800元的各项费用。11月20日早上,原告带萌萌到益格(上海)宠物诊所有限公司(思威国际动物医院)(以下简称思威医院),思威医院的医生不认为萌萌有所谓的细沙状结石堵死尿道,尿不出是由于尿道痉挛,且萌萌当场就在桌上尿了不小的一泡,这也直接推翻了被告处窦医生的诊断。留院观察后,思威医院的医生于11月21日再次给萌萌进行了导尿,仅15分钟就成功插入了导尿管,并清理了尿道,且萌萌的状态很稳定,随后做的尿检也没有发现被告所称的结石或引起结石的化合物。在接下来的一天里,萌萌已经可以正常自主排尿,22日就出院。直至今日,萌萌每天的排泄都很正常,不再有排尿困难的现象。原告认为,被告两次一共收取原告1,500元,但其错误的诊断、低下的手术水平和职业操守不仅使萌萌遭受了很多不必要的痛苦,给原告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被告作为一家宠物诊所,既没有及时充分地和原告沟通诊疗结果,也没有充分征询原告的意见就实施其所为的治疗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且被告为了谋取高额手术费用,胡乱作出判断,不惜夸大病情,利用宠物主人对宠物的感情,置宠物于不顾,企图误导原告作出错误判断,做出伤害宠物健康的治疗行为,同时让原告蒙受了不必要的精神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收取的诊疗费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萌萌另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1,942.2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55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其第3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惩罚性赔偿)4,500元、误工费1,157.70元、精神损失费892.30元,交通费不再主张。被告哆趣公司辩称,被告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宠物医疗诊所,为原告的宠物猫实施相关治疗的医师也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尽到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也履行了所有的基础检查,被告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也符合物价局规定,被告认为整个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窦医生从未征求过原告及其朋友的意见,但事实上窦医生完全是在原告及其朋友的认同下才对宠物进行的治疗;原告称窦医生采血时猫处于近乎发狂的状态,2014年11月19日原告第一次来医院,之前治疗都是其朋友沈培来的,原告对手术的认知程度没有常规经验,对宠物猫进行采血过程中猫有喊叫很正常;原告称看见宠物猫在全麻的状态下睁大眼睛,想要呕吐,事实上对宠物进行全麻过程中宠物猫张大眼睛、想要呕吐也是麻药的作用,很正常,但猫在全麻状态下不可能发出惨叫;对于11月19日手术的情况原告过多地根据自己主观意志对手术进行判断,不符合事实,客观上是整个手术过程符合相关诊疗依据,原告的宠物猫得到了相关的治疗,被告的行为未对宠物猫造成任何损害,故被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本案是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宠物赋予相关民事权利,应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宠物猫受到损害,客观上宠物猫也未有伤残和死亡的情况。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系争宠物萌萌是一只已绝育的本地公猫,为原告钟朝鹏捡拾的流浪猫。被告哆趣公司是一家宠物诊所,具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014年11月9日,因萌萌有尿血现象且小便频率高,原告的朋友沈培带萌萌到被告处就诊,医生窦必海(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为萌萌做了X光、血常规等检查,X光片显示无膀胱结石,直肠有硬大便,肾脏肿大,被告对萌萌连续3天进行药物注射治疗(使用了抗生素和地塞米松)。为此,被告收取了治疗费共计700元。2014年11月19日,因萌萌有呕吐现象且小便小不出,原告和沈培带萌萌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窦医生触诊后认为萌萌膀胱充盈,为萌萌做了化验、血常规等检查,在告知原告和沈培后在全麻下给萌萌做了导尿手术(术前诊断为尿潴留),但因导尿管无法有效插入致导尿失败,窦医生告知并演示了导尿失败的结果。鉴于导尿失败,窦医生随后为萌萌做了膀胱穿刺,导出部分尿液。因两次导尿均失败,故窦医生向原告陈述分析了尿道被结石堵死的可能,若有结石,膀胱穿刺也只是临时性措施,长久之计便是做造口手术或实施安乐死,为此原告情绪十分激动,当日将萌萌带回。当天,被告收取了各项费用共计800元(化验300元、血常规50元、麻醉200元、导尿管150元、膀胱穿刺100元)。2014年11月20日,原告带萌萌到思威医院治疗,思威医院经触诊发现萌萌的膀胱并不很充盈,且发现检查台上有少量尿液,怀疑是膀胱炎和尿道痉挛,故予以导尿、输液、使用抗生素、住院观察治疗。为此,思威医院收取了各项费用共计1,942.28元。在思威医院治疗时未发现萌萌身上有伤痕。以上事实,有被告哆趣公司的病历、化验单、X光片及收费通知单,原告付款的POS签购单、银联商务签购单,思威医院的病历、尿液信息表、发票、声明书、询问笔录,被告哆趣公司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窦必海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麻醉知情通知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列》规范的是人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宠物应视为财产,归宠物主人所有,故宠物医疗纠纷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对宠物猫有误诊、治疗失败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对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及治疗失败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观点,理由如下:1、系争宠物猫第一次到被告处就诊的时间系2014年11月9日,病因是尿血,小便频率高,第二次到被告处就诊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病因是呕吐和小便不出,两次就诊的时间间隔超过了一周,且两次就诊的病因完全不同,故无法认定第二次就诊系第一次就诊失败后的再就诊。2、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的治疗中向原告当场演示了导尿失败的过程,即使被告推断的导尿失败是结石堵死尿道造成系错误,但被告采取的膀胱穿刺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宠物猫的病情有进一步恶化,从第二天即11月20日思威医院为宠物猫的就诊情况来看,触诊膀胱并不很充盈,宠物猫还在检查台上有小便,可见被告为宠物猫实施的膀胱穿刺一定程度上让宠物猫的病情有了好转,故膀胱穿刺在当时是一种针对性的有效治疗,不属于错误治疗。3、被告在分析导尿失败的原因可能系尿道被结石堵死造成的情况下向原告提到了造口手术及安乐死,但此仅仅是被告的一种建议,并非被告要强行实施的一种治疗,原告有权作选择事实上原告也作出了自己的选择。且临床上为公猫实施尿道改口手术是防止公猫尿路阻塞复发的有效治疗手段,故原告称此是被告为了谋取高额手术费用胡乱作出的判断不能成立。综上,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误诊、治疗失败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宠物猫在被告处两次就诊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宠物猫在思威医院发生的诊疗费,毫无理由,不予支持。因受伤主体是宠物猫,故原告主张自己的误工费及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原告以宠物猫受到伤害给原告自己带来精神伤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其宠物猫在相处中产生了一定的感情,但本案宠物猫只是一只普通的本地猫,且为流浪猫捡拾而来,并不具有特定纪念物的意义,且宠物猫并没有因被告的治疗行为而发生死亡或伤残的后果,原告提供的照片自称拍摄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2月1日,且原告认可在思威医院处治疗时还看不出宠物猫身上有伤痕,故照片中宠物猫身上的疤痕不能认定即是在被告处治疗时留下,退而言之,该疤痕也未达到伤残的程度,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朝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朝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