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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董志伟与王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伟,王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583号原告董志伟。委托代理人刘接昌,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珊珊,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飞。原告董志伟诉被告王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接昌、吴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至7月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2万元,约定月息2%,于2009年7月1日起计息,但被告一直未还款。201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及其前妻崔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原告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2万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7月间,被告王远飞分三次向原告董志伟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月息2%,于2009年7月1日起计息,但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201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及其前妻崔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诺逾期偿还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书面承诺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其承诺及时还款,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远飞偿还原告董志伟借款人民币22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王远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红梅审 判 员  范业强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