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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朱学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