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朱学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