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功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功学,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罗功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住所地:沐川县新街乡木香村。注册号:511100000006621。法定代表人:舒洪松,系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功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4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给付到期案款12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罗功学给付案款1200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4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