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戚烈培与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烈培,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吴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戚烈培,男,1975���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其伦,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南涛,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吴其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其伦名下的位于某某处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戚烈培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政策由各自承担,其中卖方的费用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其伦共同承担;(2)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唐南涛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南涛名下的位于某某处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分户证至申请执行人戚烈培名下,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政策由各自承担,其中卖方的费用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唐南涛共同承担;(3)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其伦、唐南涛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戚烈培支付案件受理费2097元;(4)本案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吴其伦、唐南涛承担。逾期,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吴其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其伦名下的位于某某处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戚烈培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用,按国家政策由各自承担,其中卖方的费用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其伦共同承担;(2)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唐南涛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南涛名下的位于某某处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分户证至申请执行人戚烈培名下,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政策由各自承担,其中卖方的费用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唐南涛共同承担;(3)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其伦、唐南涛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戚烈培支付案件受理费2097元。因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吴其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其伦名下的位于某某处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戚烈培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政策由各自承担,其中卖方的费用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其伦共同承担;二、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唐南涛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南涛名下的位于某某处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分户证至申请执行人戚烈培名下,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政策由各自承担,其中卖方的费用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唐南涛共同承担;三、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其伦、唐南涛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戚烈培支付案件受理费2097元;四、本案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佳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俊、吴其伦、唐南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 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