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法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建华申请执行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杨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法执字第3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5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国峰,男,42岁,满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依据(2011)松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担保人财产蒙DA55**号速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财产蒙DA55**号速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银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