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民初字第1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雷造福与许国强、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造福,许国强,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岳民初字第1496-4号原告雷造福,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郭继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许国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唐利,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申验,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造福诉被告许国强、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造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6045元由原告雷造福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献文代理审判员 彭 兵人民陪审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