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丽金与中山广润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金,中山广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潘丽金,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梁玉雯,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丽金之女。被告:中山广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村白岗一街19号B4幢,组织机构代码08263282-8。法定代表人:李其坚。原告潘丽金诉被告中山市广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玉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丽金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入职广润公司,开始任保安和清洁员,工资为2700元/月,包食住。从2014年2月10日开始兼做公司的买菜做饭工作,工资提升至3000元/月。由于垫付买菜的钱太多,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离职。当时结算,广润公司共欠原告2014年4月1日至同年5月19日工资4800元,后公司在7月12日支付了1000元,尚欠3800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800元。原告潘丽金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未发工资人员汇总表。被告广润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潘丽金受雇于广润公司,担任保安和清洁员,劳务报酬为2700元/月。从2014年2月10日起,潘丽金兼做广润公司的买菜做饭工作,劳务报酬为3000元/月。潘丽金于2014年5月19日离职。经结算,广润公司共欠潘丽金2014年4月1日至同年5月19日期间的劳务报酬4800元,后该公司在同年7月12日支付了1000元,尚欠潘丽金3800元。另外,本院工作人员曾致电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坚,其确认广润公司尚欠潘丽金劳务报酬38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广润公司拖欠潘丽金劳务报酬3800元,未及时清偿,依法应承担清偿的责任。潘丽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广润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潘丽金支付劳务报酬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山广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