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祁某与被告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祁某被告: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祁某承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顺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