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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向官清与被告曾凡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官清,曾凡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向官清。被告曾凡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官清诉被告曾凡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官清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官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元,减半收取八百元,由原告向官清承担。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