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成旺、冯俊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成旺,冯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成旺,男。被执行人冯俊青,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成旺、冯俊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成旺、冯俊青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