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季福生行政强制性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季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执行人季福生。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福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4)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东行执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依据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4)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季福生应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暂不具备立即强制执行的条件可暂缓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4)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