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福存与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中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福存,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蒋福存。被执行人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区幸福东大街19号长乐小区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王锦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中祥。申请执行人蒋福存与被执行人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中祥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