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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胡现清,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