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5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洪仁宝与上海欧利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仁宝,上海欧利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96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964号申请执行人洪仁宝,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欧利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曹友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仁宝诉被告上海欧利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1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