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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法,张石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施正法,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石全,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法诉被告张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正法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正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庞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