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法,张石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施正法,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石全,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法诉被告张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正法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正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庞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