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王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0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被申请执行人:王贺兴。申请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建平县人民法院(2011)建叶民初字第01848号民事判决书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朝审民终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贺兴现在服刑期间,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