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与谭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谭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4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留园路496号。负责人陆建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华。委托代理人张炜。被告谭素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与被告谭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