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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