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