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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云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胡云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泳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云云,女,汉族,年龄不详,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云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西昌市同城房地产经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彩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