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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岳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吴岳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腾,系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岳兵。委托代理人王晓蓉,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岳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