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岳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吴岳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腾,系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岳兵。委托代理人王晓蓉,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岳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广向(陕西)新型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