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百廷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廷,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百廷,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人。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津市百货公司家属楼1单元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君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君在你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春明 来自